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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的“寻衅滋事”该当何罪?
更新时间:2018-07-30

作者:高福垒律师

张三的“寻衅滋事”该当何罪?

注: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案例介绍:

张三与马六系隔墙邻居,两人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201541日中午,张三接到马六电话,称马六在向邻村的刘七要耕地款的时候,两人因土地亩数及耕作的质量发生口角,刘七拒付马六为其耕地的劳务费700元,刘七还打了马六一顿。张三得知朋友受了伤害,一时情绪不能自抑,他拿了自己在网上的购买的橡胶棍向开车去了邻村的刘七家。张三进门即与刘七打在一起,致刘七受伤,刘七家人报警,刘七经鉴定两处轻微伤,张三被带到公安机关,并以涉嫌滋事的案由被刑事拘留。

律师观点:张三的行为属于有原因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一、 张三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特征,其属于有一定原因的行为。张三并非无故殴打刘七,张三是为了朋友马六被打的事儿而打的刘七;而马六与刘七之间也存在的在先的因耕地款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本案中,虽然张三对于马六与刘七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不完全了解,张三与马六之间也没有直接的民事纠纷,但是,张三本人系认为朋友马六的经济利益及人身权益受到了侵害,才做出了伤害马六的违法行为,张三的这一主观认识及马六与刘七之间在先的民事纠纷阻却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

三、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因邻里、民事等纠纷引起的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本案即是由邻里,民事原因引发,张三的行为并没有达成侵犯刑法寻衅滋事罪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设定寻衅滋事罪旨在打击无故生非,借故生非,寻求刺激而殴打他人,损毁财物的行为,进而保护公共秩序。张三行为的违法性尚没有达到须以刑事责任处罚的程度。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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