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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
更新时间:2018-07-26

高福垒律师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声明: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文系根据实际案件改编的拟制案例,不针对任何第三人,如有个别情节相似,实属巧合。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因该行为危害性较大,侵害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危害社会关系的稳定。

此类犯罪在辩护的事实层面上,主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自己参与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流入社会的数量,有毒有害的成分是什么,浓度的大小,对人的危害程度的大小,行为参与动机,目的是什么,获得利润的情况,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等等。

以下是笔者辩护的一宗案件的辩护意见,行为人因其销售的行为并未造成对人健康的重大损害,涉案产品流入社会的较少,行为人动机的特殊性等情节,最终被判有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辩护词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高福垒律师担任被告人仇肖利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通过参加庭审对本案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下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仇某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初中文化水平,且为了生计,看着别人这么干没事,自己也这样干。被告人不知道其销售产品系有毒有害食品,也不知道里面含有“西地那非”,因此在主观上最多系一种放任。恳请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客观上虽然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未对他人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其经营的性保健品也被全部扣押,没有流入社会,从危害后果看,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关于被告人销售的数量,除已经扣押的被告人的经鉴定含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外,其它的包括情趣内裤,丝巾等在内的销售数额,因其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因而不应当作为仇肖利犯罪销售数额的依据。

四、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并不违法,即为了养家糊口,而不是为了其它非法目的。此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明确表示,自己虽系为了生计,走上犯罪了路。但是,为了弥补自己给社会,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为证实自己的悔罪态度,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其家人也愿意积极落实罚金的缴纳。被告人及其家人同时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使被告人在感受法律严肃的同时,也感悟到法治的关怀,并能使被告人继续的承担起对家庭,社会应有的责任。请合议庭量刑对被告人及家人的此态度,予以考虑。

六、从被告人父母处告知,被告人之妻已因其涉嫌犯罪,离家出走,留下了年幼的一双儿女,由被告人年成的父母照顾。应当说,被告人因其自身的犯罪行为也已经受到了事实上的惩罚。希望法庭从挽救家庭,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给被告人一个救赎自我的机会,对从轻处罚,更彰显刑法的教育、指引作用。

综上,考虑到被告人初衷只是为了生计,悔罪、认罪的良好态度,主观恶性小、有立功、销售金额不大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考虑到初犯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家中还有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希望合议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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