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李某与于某系民间借贷关系,于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李某借款20万元,承诺借期三个月,月息6%,于某当天为李某出具借条,第二天李某以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四次、每次5万元,向于某提供借款20万元。
借款到期后,于某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李某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本律师代理其与于某民间借贷案件的一审程序。
二、处理经过:
李某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在律师的建议之下,李某向本所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律师在询问当事人后,整理了证据材料,分析了本案的具体情况并制定了诉讼方案:
1、本案有借贷的意思合意且有借条为据,民间借贷的事实成立。
2、本案有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虽然是手机银行转账,但出借人和接收人主体、数额以及转账时间均明确无误,与借条内容完全吻合。
3、通过上面的证据,证据链足以支撑本案的胜诉率非常大,但在开庭之前、在被告抗辩之前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故建议首轮举证只提供借条和转账记录的基础证据,如果被告不认可,再提供内容更为丰富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补充。
三、庭审过程及结果:
开庭时,被告抗辩双方存在金融理财关系,原告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被告替原告理财,20万元是原告放在被告处的理财本金。律师在举证时充分说明了借贷关系成立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并补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在律师充分工作的作用之下,被告的抗辩无法成立。庭后,法官建议被告能与原告调解,但被告坚持没有钱还,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最终在调解无果后,法院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