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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经济往来频繁 男子讨要70万元证据不足
更新时间:2011-08-18




双方恋爱期间,男友曾向女友汇款70万元,分手后,男方说是借款,女方说是还款,双方对此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章小姐归还借款70万元的诉讼请求。
生于1980年前后的王先生与章小姐,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双方交往期间互有经济来往,王先生曾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间三次累计给章小姐银行帐户汇款70万元。不久,双方分道扬镳,终止恋爱关系。2010年12月,王先生以章小姐向其借款70万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王先生诉称,2009年底,章小姐因购房资金需要向其借款,故自己分三次累计向章小姐银行帐户内汇款70万元。事后,其向章小姐主张还款,因章小姐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而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章小姐辩称,在恋爱过程中,王先生曾向其借款,并使用其信用卡副卡刷卡消费,其也为王先生做过人流,70万元汇款是为归还其借款、返还消费款及对其身心受到伤害的经济补偿款,并非向王先生借款,故不同意他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称章小姐向其借款70万元未还,却遭章小姐否认。虽两人交往期间,王先生给章小姐汇款70万元,但鉴于双方在此期间经济上互有来往,王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70万汇款系章小姐向王先生所借之款,故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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