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姚某常年以某医疗设备公司名义销售医疗设备,得知湖北某医院要上医用直线加速器项目,便找到与医院有业务关系的张某核实此事。张某核实后引荐姚某与医院副院长赵某见面洽谈,并向副院长推荐某知名国外品牌的直线加速器,副院长让医疗设备公司参加招投标。副院长安排设备科科长余某参照医疗设备公司提供的加速器技术参数制作招标文件,并经副院长审批通过后公开招标,后医疗设备公司于2011年9月顺利中标。姚某与张某核算利润,商定给张某30万元,给副院长赵某30万元,2013年元月张某将袋子中的30万现金交给赵某。后因医院副院长赵某其他经济纠纷案外牵出此案。
律师处理:
张某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揭来凌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处理此案,经律师多次与反贪局办案人员沟通,提出“该案系以单位名义进行,行贿款系单位支出,且所得利润归单位所有”等法律意见,反贪局于2015年5月20日为张某办理取保候审,并以“单位行贿罪”移送检察院公诉。
法院判决:
一、医疗设备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二、被告人姚某犯单位行贿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张某犯单位行贿者,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点评: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在立案标准及量刑幅度上存在很大差异,并影响到是否能判决缓刑。实务中一般从是否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犯罪的决定的作出、行贿金额的来源、犯罪所得的归属等综合认定是否单位行贿罪。
(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