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起,被告人牛某租赁某市某大厦11XX房,利用以XX公司名义向银行申领的POS机,吸引客户到上述地点,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并从中收取刷卡金额0.5%-1%的手续费。其犯罪数额达300多万元。
本案焦点: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仿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遂判处被告人牛某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