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王某二人商议,共同出资用于购买作案工具、支付粮食收购款,并在粮食收购过程中以暗中操作遥控器方式控制电子秤减轻实际重量,所获利益二人平分。二人共作案4起,涉案金额20080.5元。
争议焦点: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技术手段秘密改变称量工具的准确性,并对被害人进行隐瞒,进而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故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构成盗窃罪,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