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2月,赵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永宁县李银公路史庄村二队路段,与驾驶车辆违规掉头的田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责任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故赵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田某赔偿医疗费及各项经济损失35508.24元。
代理经过:赵静律师作为被告田某委托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赵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材料,代理人及田某本人对证明事故的责任划分等证据没有异议。但对赵某主张损失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赵某提交多份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导致其宫外孕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代理人认真审查证据后发现,赵某的就诊记录与事故发生相隔16天,且就诊的科室为妇科病区,费用清单里都是用来治疗妇科疾病。赵某疾病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型,属异位妊娠,治疗该病多采取输卵管切除术。赵某提交的病例记录可以看出赵某住院与交通事故均无关。故代理人认为赵某提交的医疗费等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被支持,且田某驾驶车辆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故赵某修理车辆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审判结果:人民法院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真听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赵某车辆修理费2000.00元;赵某剩余损失550.00元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70%的比例赔偿赵某385.00元;驳回赵某的其余诉讼请求;田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