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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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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某某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
更新时间:2018-07-02

案情简介:2016年,卢某某驾驶自行车沿大连路南侧非机动车道逆行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安巷交叉路口时,遇马某某驾驶宁X××号小型轿车沿大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南左转弯,卢某某为躲避该车的过程中车辆侧翻,造成卢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马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因事发现场无监控设施,案件事实无法查清,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出具银公交证字[2016]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上述事实。事故发生后,卢某某被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卢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因其各项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卢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万元。

代理经过:卢某某的代理人赵静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查明,马某某驾驶的宁X××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系孙某某,该车辆挂靠xx出租车公司运营,xx出租车公司为该车辆在xx保险公司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

人民法院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真听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卢某某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 马某某、孙某某、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卢某某赔偿损失240元。当事人卢某某对本案的审判结果非常满意,对代理律师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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