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陈某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6月7日被佛山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9月9日,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涉嫌诈骗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2月22日,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公安分局认定赔偿请求人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对陈某做出不起诉处理,同日予以释放。自拘留之日起至释放之日,陈某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98日。陈某感觉冤屈,遂找到本律师,希望能得到赔偿。
律师的办案思路:陈某的情况确实符合国家赔偿的范围,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2款“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情况,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可依法向该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
案件办理情况:本律师听完案情,仔细分析了案件细节,向陈某收集齐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办案思路后,本律师随即起草了赔偿申请书,经过陈某确认并签名后,便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并将申请书递交到检察院,同时记录了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经多次主动与检察院沟通,最终检察院组织协商,在律师的陪同下,陈某如数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