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问题伴随每个人的一生,企业是否购买社保与我们息息相关,企业是否有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都十分重要,意味着我们是否可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以下是本律师团队代理的诉讼案件供大家参考:
张某于2001年9月7日入职越秀区某学校处任校车司机一职,负责驾驶校车接送师生,无需驾驶校车的时间均需在学校待命,有关校车的清洁、维护、年审、保养等工作均由张某负责,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8月之前张某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张某自入职以来一直按照越秀区某学校的安排,认真负责本职工作,而越秀区某学校却故意拖欠张某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21日工资。2016年9月29日,张某在休病假期间收到仲裁申请书,越秀区某学校知越秀区某学校于2016年9月21日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在2009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5日期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并请求确认双方自2016年8月5日起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故张某亦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原、越秀区某学校2001年9月7日至2016年10月2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越秀区某学校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寒暑假工资、高温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越秀区某学校辩称,张某与其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其无需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高温补贴。
仲裁裁决:1、双方在2006年10月23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越秀区某学校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000元。
一审判决:越秀区某学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9600元。
二审判决: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案情相对比较简单,但是仲裁阶段,张某并没有委托律师,仲裁裁决结果不理想才心急找到我们,当时距离起诉期只有几天的时间,律师加班加点,研究案情,重新整理证据,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向各个部门调取到关键证据,为张某挽回多一半的权利。诉讼的东西,当事人完全可以自己代理,但是由于缺乏全面的专业知识以及经验,难免会有所遗漏,使得权利不能得到最大化的支持,甚至被对方套话,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重要的是,该案中最大的收益还在于劳动关系时长的确认,令到张某能够补交社保,达到法定退休的条件,成功取得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