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河南省某县高某等67户村民
【代理律师】田拥军律师
【被委托人】河南省某县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河南省某县修建高速公路征收了高某承包的2.35亩水浇地,2007年2月16日县土地局的工作人员到高某所在的村张贴了预征土地公告。土地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高某等农户的土地进行了调查,调查后让村委会加盖公章作为被征地情况调查结果组卷上报审批。2007年9月,县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并限期要求高某等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证去登记和领取土地补偿款,但将本来的水浇地公告为旱地。对于本来就种地不挣钱的农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啊。年产值补偿标准按旱地标准补偿计算按公告的30倍计算,高某等67户被征地农民每亩损失达15000元。后来,他们找到了田律师,田律师告诉他们: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4项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在县国土局调查时没有让村民签字,高某等人可以依法要求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或者向征地批准机关提出纠正申请,要求纠正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
【案件结果】
最终,征地部门修改了错误,高某等人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