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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律师
内蒙古-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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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使用保管租赁物
更新时间:2018-06-02

【善意使用保管租赁物】

201635日,王某与某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某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用于饭店经营,租期至201934日,2017817日深夜饭店发生火灾,损失惨重,经消防部门鉴定,火灾原因系储物间电路负荷超载所致。此后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201710月鑫达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3万元,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火灾损失重新鉴定,损失为41万,隧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1万元。

代理律师认为:承租人自租赁期间对租赁物具有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对于保管不善至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使用租赁物期间,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至原线路超负荷运转,发生火灾,应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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