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曹兰田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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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追索赡养费
更新时间:2011-08-08

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43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湖南...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女,汉族,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600元、医疗费200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系父女关系。原告含辛茹苦将被告抚养成人,并供其读完大学,尽了一个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被告现在某单位工作,户口已迁入长沙雨花区。
原告现已68岁,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非常困难,难以维持。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支付生活费用和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但均遭被告拒绝。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被告有能力赡养老人,却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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