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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金额达9万多,家中切记勿放现金!!
更新时间:2018-05-15

案情简要:


2017年6月初,被告人许**结伙其叔许*铁,选定本市吴兴区高新园区**村进行夜宵生意的被害人王**作为盗窃对象,并由被告人许**对王**进行跟踪踩点,掌握了王**的租房位置及作息规律。

217年6月6日晚上,许**叔侄在确认王**离开后,窜至王**住户中,采用撬棍撬门的方式实施入户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78000元,黄金项链二条,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个,共计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许**叔侄将所窃的财物予以平分并挥霍。

后许**被抓获归案,其叔外逃至今,许**委托沈锡林律师作为其刑事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

1、许**是否为该案主犯?

2、涉案金额是否为9万余元?

3、被告是否有自首情节?

4、许**有无提供其叔信息,为抓捕成功而立功?

法院判决:吴兴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审查大量的事实证据后,于2018.5.14下午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沈锡林律师出庭辩护,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有关关键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提问和答辩,后法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许**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辨析要点:在本案被告仅在诉讼阶段委托律师辩护,未能在关键时刻即侦查阶段委托律师辩护,由于时间仓促,给律师辩护增加了不少难度。被告虽然涉案金额勉强超过8万,属于第二个量刑档次,但其关于跟踪被害人的情节较为恶劣,社会影响比较大,关于涉案账款被告也因经济能力有限而无法偿还,但鉴于其认罪态度比较好,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另经辩护律师的积极罪轻辩护,判决5年有期徒刑,也算量刑适当。

沈锡林律师提醒:

家中切记勿放现金和黄金首饰,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盗窃罪】(刑法第264、26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

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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