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
涉嫌罪名:强奸罪
审级:一审
辩护人:杨尤君律师
法院案号:(2018)琼9006刑初101号
案情简介:
胡某通过手机聊天认识某小学6年级女学生,被害人13岁,胡某先后共5次与被害人一起上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父亲发现后报案,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胡某与未满14岁的被害人开房发生性关系,属强奸罪,且是属于从重处罚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胡某强奸幼女,量刑上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是从重处罚情形。
辩护律师通过精湛的辩护技巧,精准辩护,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2年。
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