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某集团第一工程公司因建设南京绕城公路需要向上海某贸易公司租赁混凝土施工设备一套。后双方就租金支付发生争议。中铁某集团第一工程公司坚持根据合同条款以实际施工量来支付。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合同租金子支付条款,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详尽分析了工程款支付中的几个概念,并结合本案指出中铁某集团第一工程公司以实际施工量来支付租金未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本案应按租赁天数来计算。后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中铁某集团第一工程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约50万元。中铁某集团第一工程公司不服上诉,南京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