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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迁出户口,是否享有拆迁利益?
更新时间:2018-04-10

基本情况】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为公租房,为2015年11月被列入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傅某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该公租房为傅某某与朱某某于1998年办理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手续,以10万元的交换价格购得系争房屋。傅某为傅某某与朱某某的女儿,2010年变更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1997年傅某与李某结婚,李某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至拆迁,户口一致在系征房屋内。

2006年李某和傅某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户口于2006年9月10日前迁出**路**荣**号**室”。

后双方无法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1、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第十条规定:公有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2、关于共同居住人的定义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

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人。

3、在本案中,李某在系征房屋拆迁时确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系征房屋的在册户籍上,但是根据其于傅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其户籍应当于2006年9月10日前迁出系争房屋,至今未迁出,故李某的户籍状况其实是其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所致,以此缺失诚信行为获取利益并非正当,故法院不认可其共同居住人的身份,即其不应当共享系征房屋的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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