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原被告于2019年4月0日签订《单店品牌授权使用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使用xx品牌,合同期三年,原告缴纳品牌使用费38000元,管理费12000元,并明确“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2.合同签订之日至同年6月10日,原告数次共向被告付款66000元,其中品牌使用费38000元,管理费12000元及物理费16000元;
3.同年7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以原告尚未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依据法律规定的“冷静期”提出解除合同;
4.同年7月12日被告签收律师函;
5.双方就解除合同及退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原告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确认于2019年7月12日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单店品牌授权使用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6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
1.解除原告于被告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单店品牌授权使用合同》;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同款64000元。
律师观点:
1.该案件需要确定合同解除之日。
2.了解被告资质情况;
3.根据合同约定把握合同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