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协议书》是否有效?
二、继承什么时候开始?继承开始后遗产所有权是否即时发生转移到被继承人?
本案辨析:第一,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办理,依法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但是,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各继承人作出了是否继承、继承多少和由谁继承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在乙丙丁都同意由甲继承该套房产,表明乙丙丁放弃对房屋的继承。事后丁反悔,但是没有证据在签订协议书时甲有暴力、胁迫等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故协议书有效,对各继承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丁必须按照协议书履行。
第二,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房产没有过户之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既成事实成就时,物权已经设立,即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至继承人。本案中,法定继承人是甲乙丙丁,被继承人死亡时房产转移至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共有。但是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本案甲乙丙丁签订的《协议书》就是乙丙丁放弃继承,甲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故由判决甲继承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一、确认甲乙丙丁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二:该房产由甲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