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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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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 经律师尽力辩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更新时间:2018-03-25

受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7)渝0108民初16834

委 托 方:被告朱某

代理律师:王兵律师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

案情简介:

2016年1125日,被告朱某以“重庆某文化艺术中心”的代理人身份与原告姚某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姚某投资20万元,以现金方式存入被告朱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协议期1年。后因原告姚某没有收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孳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因“重庆某文化艺术中心”没有经过工商注册,原告姚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由被告朱某承担个人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1、根据被告提供的“重庆某文化艺术中心”办公地点外的招生广告照片,可以证明被告有实体存在,而且在正常运作,不存在虚假性。

2、根据被告提供的“重庆某文化艺术中心”另案劳动纠纷判决中,法院已经认定“重庆某文化艺术中心”是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原告已朱某为被告属于主体错误。

3、在《投资合作协议书》上,已经注明被告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是职务行为,责任不应该由个人承担。

4、虽然钱是存入被告个人银行账户,但这是受公司委托代收,是写入了合同中的,是职务行为,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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