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渝0105刑初43号
受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周**
辩护律师:王兵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周**、李*、王*三人于2018年7月11日13时许,将同学骗至江北区鱼嘴镇某小区车库殴打,并强行索要钱财。受害人被迫手机转账2050元。事后,周**分得1千元,李*分得9百元,王*分得150元。周**为某职高在读学生。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周**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根据现有证据,双方有多次约架行为,作案对象特定,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本案不存在抢窃的事前预谋。
四、本案具有的其它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具有“自首”情节。
2、属于“初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
3、已退赔损失并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