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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怀辉律师
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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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8-03-24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和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庭前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事实,刚才又参加了审判长主持下进行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案情已经全面了解。辩护人对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从轻处罚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同时杨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两被害人陈述来看,本案是因为两车相撞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同伴杨某某先与被害人李某某相互厮打。被告人张某某见杨某某被按倒在地,为帮助杨某某脱身才用刀砍伤的两被害人。从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厮打是引发故意伤害后果的起因,该两人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张某某最初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为帮助同伴杨某某脱身,同时又因为当晚聚餐后带着菜刀等多重因素,才引发了被告人张某某用菜刀砍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由此可见,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加之随身携带菜刀这一巧合因素,才导致了伤害后果的发生。

因此,辩护人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主观恶性等,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还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案发之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

2、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诚恳悔罪。

3、被告人张某某及其亲属己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征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请求合议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

辩护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怀辉、宿爱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裁判结果: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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