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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怀辉律师
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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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8-03-24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董某的委托和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庭前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事实,刚才又参加了审判长主持下进行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案情已经全面了解。辩护人对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某有从轻处罚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害人王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从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来看,本案是因为被害人一方为争抢停车位,将从后方驾车正常行驶的被告人董某逼至倒车避让。后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致被害人受伤。本案是因被害人王某某强行倒车的行为引发的,被害人王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辩护人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对被告人董某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董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还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董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被告人董某系初犯、偶犯,在案发之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

3.被告人董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诚恳悔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董某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请求合议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被告人董某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


辩护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怀辉、李金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裁判结果: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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