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候X与周XX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5年12月双方育有一女周小X,候X与周XX双方共同拥有轿车一辆,价值16万元。婚后周X一直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候X经常接到该女性的辱骂电话。女儿周小X出生后,周X更是对候X及女儿疏于关心照顾。现女儿周小X才4个月大,周XX对候X及女儿不闻不问。周XX的所作所为给候X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候X遂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周小X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102.64元;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轿车一辆,价值160000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周小X尚在哺乳期,在原被告离婚后应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当依法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根据被告的工资水平及周小X生活的区域的消费水平,被告应当每月支付其抚养费700元。根据轿车购买后即登记在原告名下,且被告发给原告的微信内容证明,证明该车系原被告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现原告主张该车价值10万,被告则认为价值9万,故该车归原告后,由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为宜。原告称婚后被告一直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经常接到该女性的辱骂电话,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周小X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周小X独立生活为止,每月给付原告周小X的生活费和教育费700元。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XX牌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与被告均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