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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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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柴某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29

摘要: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可总有一些借款人在借款后玩起“消失”,找不到借款人的借款如何要求返还?

案情:

被告柴某2013年10月向韩某某借款109000元,约定2014年1月还款,借款到期后柴某拒绝还款,并故意躲避原告。原告多次寻找无果后,聘请律师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9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立案后,律师向法院申请对柴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在向被告柴某送达诉讼文书因找不到被告,法院向被告柴某进行了邮寄送达。被告柴某接收邮寄送达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照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做出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借款协议书将约定的款项给付给被告,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被告未按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2013年10月21日借款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柴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9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保全费106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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