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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适用缓刑-开设赌场罪
更新时间:2018-01-25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晓锋,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男,1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汉辉,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1月1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处以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晓锋、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汉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在陈某(在逃)帮助下开通账号后参与到六合彩网络赌博,2014年左右,何某某成为陈某的网络赌博下级代理。何某某接受参赌人员邱某某、温某某等人投注后,在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最后该网站会自动根据六合彩的开奖情况计算输赢结果。该网站会根据投注种类的不同给予不同比例的“退水”,其中特码“退水”12%,生肖“退水”0.3%。何某某与上家通过银行卡结算后再与参赌人员结算,并给予参赌人员一定比例的“退水”。截止至2014年10月9日,何某某共在网上投注567674元。

何某某先后发展了下级代理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替其接受投注。曾某某、王某某利用经营商铺之便,收受周围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后,通过何某某帮助二人开通的账号再进行网上投注,获取投注金额7%至10%不等的提成。每隔一段时间,何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与曾某某结算,通过现金方式与王某某结算。后王某某开始自己坐庄接受他人投注。截止案发前,曾某某共接受六合彩投注20余万元,王某某共接受投注3万余元。

2014年10月10日,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分别前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坭湾村某某百货、金湾区南水镇南水新村、金湾区南水镇南水村抓获涉嫌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进行六合彩赌博的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当场查获用于作案的电脑、手机、六合彩投注单等物品。

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无视国法,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利用赌博网络进行赌博,参与网络赌博利润分成,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五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并且主观恶性小。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接受的投注额没有20多万元,应该有14万多元。

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接受的赌资没有达到20多万元,应确定为14.2万元;2.被告人系初犯,并且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是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在陈某(在逃)帮助下开通账号后参与到六合彩网络赌博,后何某某成为陈某的网络赌博下级代理。何某某接受参赌人员邱某某、温某某等人投注后,在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最后该网站会根据六合彩的开奖情况自动计算输赢结果,同时该网站会根据投注种类的不同给予不同比例的“退水”,其中特码“退水”12%,生肖“退水”0.3%。何某某与上家通过银行卡结算后再与参赌人员结算,并给予参赌人员一定比例的“退水”。截止至2014年10月9日,何某某共在网上投注56.7674万元。

何某某于2014年4月份及7月份先后发展了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替其接受投注。曾某某、王某某利用经营商铺之便,收受周围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后,通过何某某帮助二人开通的“大江网”账号再进行网上投注,获取投注金额7%至10%不等的提成(其中,何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与曾某某结算,通过现金方式与王某某结算)。后王某某开始自己坐庄接受他人投注。截止案发前,曾某某共接受六合彩投注14万余元,王某某共接受投注3万余元。

2014年10月10日,公安民警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坭湾村某某百货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银行卡四张、用于研究六合彩投注情况的记账本一本、用于投注六合彩的电脑主机箱一台及用于联系下注的手机一台;在珠海市金湾区南水新村的住所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并在其经营的珠海市平沙镇某某商铺及上述住所当场查获银行卡一张、人民币15163元(曾某某供述其中2300元是当天所收赌资,其余为店铺所收货款)、用于投注六合彩的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及用于联系下注的手机一台;在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水村某某百货店铺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六合彩投注单十二张、用于投注六合彩的台式电脑主机箱一台、显示器一台。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三被告人对各自对被扣押的财物、网站投注情况截图、手机短信截图及投注单所作的辨认,证人刘某某、何某甲的证言,证人邱某某、温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办案说明,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该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均是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后,将投注款交给各自的上家,收取提成,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第2点、第3点辩护意见,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箱一个、手机一台、投注本一本(均为何某某所有);赌资人民币2300元、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及手机一台(均为曾某某所有);台式电脑主机箱一台、显示器一台(均为王某某所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艳丽

代理审判员  温和凤

人民陪审员  邝结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国锋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建议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以上的;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以上的;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以上的;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以上的;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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