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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孙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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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陈某 广丰 离婚 财产分割 抚养权 抚养费 争议案 胜诉
更新时间:2018-01-17

案件描述

原告陈某诉祝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是玉山县人,祝某是广丰区人,因祝某性格暴躁,常因生活琐事与陈某发生争吵,并多次殴打陈某。陈某实在不堪忍受,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共同育有二子,其中一子已经成年,一子尚未年满十八岁。有座落在农村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栋。


办案过程

本案争议的关键是:1、是否可以判决离婚?2、房子是共有财产还是父母的财产?如果是共有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本案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按照常理,法院第一次离婚诉讼一般以调解为主,但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且原告也有证据证明,因此,第一次就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农村房子一般只有批复,很少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本案中我们通过查阅当地乡政府土管所,查找到了以被告为名的土地批复,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明确了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考虑到另一个儿子已经成年,也需要住房的情况,原告也没有申请拍卖,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迫使被告与原告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独自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补偿原告十多万元,未成年的儿子跟随原告生活。


调解结案

1、双方自愿离婚;

2、座落于XX乡XX村的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在签订协议后一周内补偿原告120,000元。

3、婚生儿子XXX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到其年满十八周岁;

4、双方其他无争议。


律师观点分析

农村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往往因没有具体的产权证,在离婚时,如何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当事人能否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不仅可以通过调查农村土地批复、宅基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来证明,还可以通过村委会出具证明或相关做工人员的证人证词来证明该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事实。在分割时,可以考虑由一方所有,另一方进行补偿的办法进行分割。即房屋的变卖、折价等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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