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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代理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18-01-09

案情简介:

赵某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滨江区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赵怀宝伙同“赵X”(另案处理)等人以拳打脚踢方式殴打被害人饶某,致被害人饶某脑挫裂伤、脑内血肿、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颞骨多处骨折等损伤,经鉴定被害人饶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滨江区检察院对赵某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被告赵某的辩护律师张涛考虑到二人因争执而打架斗殴的特殊案情,提出了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

审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量后,并未采纳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但张涛律师提出的被告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张涛律师尽最大努力使当事人受到公正处罚的敬业精神可见一斑。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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