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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更新时间:2018-01-08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的姓名、电话、住址及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5103条,上传存储于“腾讯微云”个人账户内。后通过QQ群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随后,郭某的家人委托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1、最近几年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以回应信息社会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障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在办案中,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是辩护要点。因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其获取的信息的数量。

2、本案中还需要考虑嫌疑人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的目的和造成的后果,因郭某是为了从事违法行为故情节较为严重。

办理结果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并九个月,处罚金3000元。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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