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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1800余克,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杨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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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从业44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0)津检一院刑诉字第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某某(女)、罗某、姜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苏某某贩卖毒品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江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刑事责任,追究苏某某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罗某、姜某某携带400可冰毒从青岛来天津饭卖给他人,并购买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若干。2010年6月6日,被告人沈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青岛市租用一辆黑色菱帅汽车,并将1000克冰毒交给罗某、江某某,指使二人将该冰毒运至天津贩卖......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向吸毒人员赵某贩卖毒品,王某某即向赵某贩卖冰毒40余克。交易后被告人王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与被告人沈某某租用的黑色菱帅汽车内,缴获冰毒418.03克、仿"六四"手枪一支。2010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

辩护人作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直接证据,案发时被告身上没有毒品,也没有缴获查明毒资去向,仅凭本案其他被告的供述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主出资,是毒品的所有者,亦是毒品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期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且连同其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企图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其他被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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