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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敏忠律师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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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代理)案例
更新时间:2011-07-14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佟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逮捕,于2010年1月15日被提起公诉,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9月24日6时许,被告人佟某驾驶出租车沿南宁市五一中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新屋菜市路段时,适有卢某某因非机动车道封闭施工而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与佟车同向行驶。被告人佟某驾车超越卢某某的电动自行车时因路边有人招手拦车,即向右靠驶入右侧机动车道。后被告人佟某发现卢某某的电动自行车驶近,便就地停车想让卢车驶过,但是因为佟车与卢车的距离太近,致使卢车采取措施不及,造成卢车与佟车相撞,卢某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佟某驾车逃逸,后于同日8时许被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佟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卢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害人卢某某现为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各种损失共计477306.42元未赔偿。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佟某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损失403506.42元。车主南宁市某某运输公司、出租车承包人莫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佟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辩护(代理)意见:

被告人佟某委托了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的赵春林、姚敏忠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先听取被告人佟某的上诉意见,然后从事实、证据上寻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瑕疵,经过对案卷认真的审核,发现了这起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因佟某逃逸而被依照《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推定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在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而且被告人佟某的自首情节没有认定。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佟某重伤一人并逃逸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辩护人提出:佟某因逃逸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后,再次对其逃逸行为加以定罪处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逃逸行为被重复适用。依照"罪刑罚相适应"的原则,一审判决过重,即使是在认定其承担造成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逃逸的前提下所判的刑期也应为一年六个月的辩护意见。

三、判决结果: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逐一指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瑕疵,并说明被害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庭审之后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协议:赔付被害人十三万元,并取得谅解。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依据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后于2011年4月18日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本案进行判决:改判佟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佟某接判后第二个月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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