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记 员 卢晓春
取保候审申请书
桂贺律申字(2015)第009号
申 请 人:钟保昌,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378462455。
申请事项:对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的嫌疑人叶硕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叶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于2015年7月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母亲有病在身,需常年支付巨额医药费,极其需要犯罪嫌疑人外出打工挣钱维持生计。加上犯罪嫌疑人叶某并非赌场的老板,仅负责购买生活用品等后勤工作,故其是否触犯刑律尚存在一定的争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现根据其父的要求,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叶某提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为:保证人是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叶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65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昭平县公安局
申 请 人: 律 师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法 律 意 见 书
昭平县检察院:
叶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于2015年07月2日贵院对叶某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后批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亲属及叶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嫌疑人的律师,为叶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认真了解了现阶段的本案案情,会见了嫌疑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着对嫌疑人和法律负责的态度,提出对于本案的一点看法,希望贵院予以考虑。
一、叶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行为 201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这个司法解释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一)客观方面,叶某没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没有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也没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叶某只是别人雇佣的一个工人,打工赚钱养家糊口而已。
(二)叶某所在打工的场所开业时间短,还没有什么营利,远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叶某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
叶某只是一个打工者,仅负责购买生活用品等后勤工作,平时为人老实,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希望贵院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以上法律意见,请贵院参考。
辩护人: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