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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秀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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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涉台特大电信诈骗案
更新时间:2011-07-12
安庆法院网讯 安庆市中级法院今天上午(7月1日)公开开庭,对利用电信技术跨境对台湾居民实施诈骗的安庆市特大诈骗案公开宣判,33名被告人出庭接受法庭判决。 法院查明,2010年3月,台湾籍人吴嘉伦、邱翰志和福建厦门人李焰炉在厦门预谋在安徽省安庆市合伙投资成立诈骗公司。经过运作,李焰炉在安庆注册了安庆市晶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并在电信代理商安庆人李学宏的帮助下,与安庆市电信公司签订协议安装50部固定电话和4部宽带,办理了去电不显示业务。2010年5月26日公司正式开业,公司通过采取支付高薪和提供免费吃住的方式先后招聘了台湾、大陆男女同伙30人,其中15人为台湾籍人。诈骗公司对团伙进行明确分工,让其分别冒充台湾医务人员、医院驻卫警、犯罪调查科警员和地方法院法官,向台湾居民打电话,以其台湾居民保健卡被冒用为名,称其涉嫌力华证券公司掏空洗钱案,需交保证金,不交则羁押当事人并冻结财产,来骗取台湾居民财产。自2010年5月26日直2010年8月25日案发,共诈骗成功13起,诈骗总额1060万新台币,折算人民币合220833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嘉伦、邱翰志、李焰炉预谋、投资在安庆成立诈骗公司,招募29余名成员加入诈骗活动,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吴嘉伦等3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诈骗1060万新台币,折算为人民币220余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冒充台湾医院护士的被告人拨打台湾被骗居民电话83568次,诈骗未遂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犯罪集团追究32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吴嘉伦、邱翰志、李焰炉在整个诈骗犯罪活动中起着组织、策划、指挥的主导作用,与其他被告人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层次关系、服从关系,是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各自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三名主犯吴嘉伦、邱翰志、李焰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十年,并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30万、20万元,对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和并处十万至五千元不等数额的罚金,其中有14人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宣告缓刑。 本律师在此案中担任罗某的辩护人,因罗某仅仅拨打了1535次诈骗电话,自己也是因为找工作而误入歧途,属于未遂犯、初犯、从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罗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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