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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已设抵押权商品房 由此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7-11-21

[案由]

2010年夏,陈*斌与恒*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总价款80万元,由于一次性付清房款有优惠,陈*斌一鼓作气付清了全部房款。看到房屋在如火如荼的建设之中,陈*斌静等房屋建好的消息,憧憬着未来的幸福生活。2012年春节,恒*旺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新房交付陈*斌使用,陈*斌随后装修入住。岂料没住多久,有人找上门开,说该房子已经抵押,要求实现抵押权。

此时的陈*斌该怎么办呢?

[各方观点]

有人说,陈*斌向房产公司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可,要求房产公司退还购房款,赔偿装修费以及利息。有人说,陈*斌主张合同无效太亏了,辛辛苦苦去看房子,辛辛苦苦搞装修,结果落得一场空,不但要腾退房子,还要另外买房子,苦不堪言,而且房价还在涨,这么一折腾在经济上也亏大了。

[律师分析]:

买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房屋尚在建造中,购房者图省事,什么都由开发商去办,听从开发商的安排,结果就埋下了安全隐患。诸如一房两卖先卖后抵先抵再卖的情形就容易出现。购房者不知道买下的房子是否有以上情形,因此当有人上门来要求实现抵押权的时候,购房者往往懵懵懂懂,束手无策。此时,好一点的开发商还和你说上几句话,不良开发商早就携款潜逃了,购房者最后落得房财两空的悲惨境地。对此房屋买卖风险防范律师谢逸生认为:购房者此时主张购房合同无效,并没有能得到多少好处。不妨直接将开发商拖欠的债务支付给抵押权人以此消灭抵押权。就本案来说,陈*斌替开发商还清债务得以消灭抵押权保住房子后,可以立即向开发商追偿。如果还没有向开发商支付完房款,则可以直接抵扣尚未支付的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1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之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虽然这样做并不完美,但对于上涨的房价而言,把房子保住了,至少可以减少一些损失。

从法律上再论证一下这个案件:债权人既然需要通过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一般说明主债务人已经丧失偿债能力,受让人替代清偿后,其对主债务人的追偿多半也是空手而归尤其是抵押担保的债权超过抵押物价值的超值抵押的情形。受让人替主债务人清偿全部主债权才能消灭抵押权,这对受让人极其不公平。但是,无论如何,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抵押制度灵魂所在,是其基本性质决定的。与买房者一方的权利相比,抵押权是物权,买房者的权利是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当然优先保护抵押权。

综上所述可见,房屋买卖纠纷出现后处理起来是十分棘手的,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才是正道,建议购房者在购房之前,聘请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为购房活动提供法律帮助,为购房活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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