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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预约还是本约 谢逸生/文
更新时间:2017-11-21



【基本案情】
2010年初,甲市某房地产公司对某一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计划建设住宅楼对外销售。在手续还没有完全办好的情况下,该房地产公司即通过报刊、电视、户外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广告,邀请社会各界群众前来购房。受广告吸引,不少群众应约前来房地产公司购买期房,签署《认购书》。在《认购书》中约定:商品房每平方米3000元,面积100平米,2012年交付使用。同时在每份《认购书》中与购房方明确约定了出售房屋的质量标准、房屋交付方式、何时办好产权证书、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购房者觉得该楼盘地理位置优越,房价合理,遂纷纷解囊交纳定金及房款,房地产公司也悉数收下房款。然而,在后来的工作中,房地产公司工作受挫,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钉子户,迟迟无法开工建设。房地产公司只好通知之前来签署《认购书》的群众办理退款解约手续。然而,其中有部分群众认为该地块地处市中心,不可能长期荒废不建,对该楼盘仍充满信心,拒不同意办理退款解约手续。2015年冬,开发商在市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解决了征地拆迁问题,获得土地使用证,顺利地推动了楼盘的建设,也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盘封顶指日可待。此时楼盘的预售价格已飙升到9000元每平米。这个时候,早几年签署了《预购书》的群众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则认为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签订,该《预购书》对双方没有拘束力。
【争议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就是预约,尚不是正式合同,开发商退还认购金及房款即可解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系正式的合同,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房屋买卖风险防范律师谢逸生认为:判断一个合同究竟是本约还是预约,应当关注其实质内容,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是拘泥于合同的使用名称。由于订立预约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属于例外情形,普通老百姓一般不容易注意到,如果存在疑义,应当认定为本约。本案之所以认定为本约,最核心的理由是,本案的《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开发商按照约定收取了购房人的购房款。再看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诉讼发生时,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使得《认购书》有效。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风险防范律师谢逸生认为:判断一个合同究竟是本约还是预约,应当专注于其实质内容,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而非合同所使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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