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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三人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11-17
王某三人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5年08251058分,张某驾驶某大型普通客车沿京塘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京塘线54公里+300米处,与顺行左转弯的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徐某经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大型普通客车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车把相接触的交通事故。经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1、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亲属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徐某一直生活在天津,并且在天津某区已经购买房屋10年,并在该小区生活10年有余,有购房合同及两位邻居出示的证人证言为凭,请求法院关于本案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请法庭予以核准。

【判决结果】

1、按照天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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