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申请人张某是香河县某家具厂的职工,于2013年9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与被申请人建立实际的劳动关系,在木工的岗位工作,具体的工作为机器加工和组装家具。申请人2016年7月29日上午将近10时,在香河县某家具厂木工车间内用锯加工椅子腿料时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左手电锯伤。申请人受伤后,在香河县中医医院诊断治疗,诊断为:左手电锯伤1、示指远节指开放粉碎性骨折;2、中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故申请人依法提起仲裁。劳动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款共计150000余元(已经扣除被申请人支付的2万元)。被申请人不服,起诉至香河县人民法院。
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张某于2016年7月29日在原告香河某家具厂工作时受伤,受伤后住院10天。2017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协议达成后,原告香河某家具厂支付被告张某20000元后,对被告不闻不问,剩余的40000元赔偿款经被告多次催告,原告拒不支付,无奈被告向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解决,2017年8月10日,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8月19日,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告的伤残情况作出九级伤残及停工留薪期七个月的鉴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及第96条解除权的行使之相关规定,因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故此,被告张某认为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法
庭支持被告在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