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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代理施工人诉开发商建设工程返还保证金一案
更新时间:2017-10-27

一、案情简介

20151213日,李先生、詹先生与上海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李先生、詹先生进行施工,向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先生交纳25万元保证金。20151212日,李先生、詹先生向张先生支付履约保证金2万元,之后20151216日两人向张先生支付履约保证金15万元,合计17万元,由上海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先生出具收条。协议还约定同时有一方违约补偿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迟迟未让两人进场施工,经多次催促,公司借故拖延。后发现公司已经于201511月份将该工程发包给另外一个人。在两人的要求下,张先生于201619日向两人书面承诺,认可其已经违约,并愿意向两人支付停工工资、误工费45000元。但分文未付。直至20166月,两人再次去工地上看,发现有另一拨人在施工,两人方仍无法进场施工。

二、律师点评

李先生和詹先生在无奈之际委托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律所指派白德营主任和郭世斌律师处理,经过分析,因李先生和詹先生无资质且合同无上海公司公章,故其合同无效,因交付两万无合法凭证。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一人返还李先生、詹先生保证金15万及赔偿损失45000元。

关于保证金相关法律问题解析如下:

1、工程保证金概念:工程发包人为了防止承包人执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或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内容,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承包人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履约一般为合同价格的10%,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2017.7.1新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3%

2、保证金分类: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3、保证金方式:现金支付、银行转账、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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