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成立杭州某A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机电产品销售。被告人李某在与某B有限公司做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B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0000元,2016年6月被拱墅区检察院指控李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随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之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意见有异议。张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贿金额为6万元,其余14万元不能计入犯罪金额被告人李某送给朱某、王某等人的14万元是以单位名义过年、过节所送的钱物,是单位行为;且被告人李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李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办理结果
李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