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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辉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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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离婚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10-23

吴女士与丈夫赵某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查封了赵某名下的价值数百万元的基金、股票及银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但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赵某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倾向,但由于距离上一次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之日未满六个月,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难点在于如何阻止赵某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之前恶意转移财产,律师根据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建议吴女士以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以及时对赵某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在律师努力下,法院受理了婚内财产分割的诉讼,及时有效地对赵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六个月届满后,吴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举证证明赵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的压力下,赵某同意律师提出的离婚调解方案,离婚后半个月内一次性向吴女士补偿一百八十多万元,女儿由吴女士抚养,并每月支付一千五百元抚养费,吴女士撤销婚内财产分割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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