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受贿2.5万元及滥用职权,若按此判刑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经过律师努力,对董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发表无罪辩护,就董某的行为是否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的问题与公诉机关展开辩论,并对受贿罪提出四项罪轻辩护理由。
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合议庭采纳,判决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只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