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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李某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10-18

【案情简介】

2017年320日在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居间下,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李某坐落于河北省廊坊市XX一期X号楼X单元X室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冀(2016)香河县不动产权第XX号,建筑面积79.13平方米,总价款:1728000元。原告与二被告2017321日到中国工商银行办理面签。但2017429日,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通知原告因政策调整,首付比例提高到50%,致使银行贷款没有得到审批,要求原告补齐新政策规定首付款比例。原告经过几天的筹款,仍没有筹齐,故与二被告协商退还已付款项,二被告均予以推拖。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

【代理意见】

1、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相关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5条之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根据编号为00002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第九页第五条,违约责任的第7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及政府主管机关或贷款机构政策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2017320日,被告某地产在隐瞒马上出台新政的情形下,向原告收取了高额的,完全不合理居间服务费,促成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年321日晚上8点,被告某地产通知原告到银行面签,理由为21号如面签成功,首付款比例一定为30%,原告当夜面签至夜里12点。原告却因2017322日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新政导致首付款比例上调至50%,致使无力购买涉案房屋。


【判决结果】

1、被告李某返还原告丁某首付款710000元;

2、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退还原告丁某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评估费及过户服务费共计48000元;

(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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