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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先违约无权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更新时间:2017-10-05

【案情】

吴某为甲公司员工,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吴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工作。2015610日,吴某与甲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即到与甲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乙公司入职。同年1019日,吴某以甲公司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与甲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甲公司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吴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吴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先,故甲公司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具有合理因素,因此,吴某以此为由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据此裁决吴某支付违约金并由双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在先,故其不具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鉴于甲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且该协议实际上具有履行条件,故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理由,是指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导致用人单位拒付的,则不符合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情形。劳动仲裁律师认为:本案有两个问题可以在用工实务予以明确,一为针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履行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抗辩权;二为劳动者违约在先的,其丧失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届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解除、如何履行,则侧重考虑用人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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