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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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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是否应受理
更新时间:2017-10-05

【案情】

张某等5人于2012年开始即在甲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但并未向甲公司提供劳动,也不领取甲公司劳动报酬。20163月,因社保稽查影响,甲公司要求张某等人协助办理退保手续,但张某等人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不予办理。甲公司遂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与张某等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此后,甲公司以同一理由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可以适用仲裁相关规则,但没有将用人单位单独提起的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纳入劳动争议范围。实际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将用人单位单独提起的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畴。据此,裁定驳回甲公司确认之诉。

【评析】

从法律规定的字面理解,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包括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纠纷,也应包括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纠纷,但从立法本意来看,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仅限于确认存在的积极之诉。案例中法院的论证应当是前述观点的体现。同时,用人单位单方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涉及权利义务的变更,故其不具备诉的基本要件。因此,单纯的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应纳入诉讼范畴。但本案还原的事实为企业与个人之间存在社保挂靠关系,而双方又无任何书面资料予以支撑,由此导致企业一方陷入形式上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被动局面,如果不否定劳动关系,则无法有效解决挂靠人员,如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解除操作,又无形增加遣散成本。针对此种情形,劳动法律师建议事前做好书面预防,如事前未做预防,则只能在主张返还社保费用等不当得利或返还原物等诉讼中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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