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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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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董监高薪酬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7-10-05
【案情】 孙某2010年入职甲公司,2012年甲公司董事会决议,聘任孙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事务,月薪为8500元/月+年终绩效奖金。同时,双方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2014年8月,甲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免去孙某总经理职务,工资待遇降为4500元/月。此后,孙某以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补发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工资差额235000元及经济补偿金45000元。仲裁庭审中孙某提供的变更劳动协议中显示,其每月工资为18500元,该处加盖甲公司公章。而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工资条款显示月工资为8500元且无甲公司公章。为此,甲公司就工资约定“18500”元中的“1”与“8500”是否为一次性连贯书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构出具意见:“1”与其他笔迹并非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为此仲裁驳回孙某全部请求。 孙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阶段,孙某提供有甲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马某出具的通知书一份,该通知显示:经董事会决议,自2012年8月起,孙某工资变更为18500元/月,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对此,甲公司否认存在孙某调薪的董事会决议,并提供法院应诉通知书一份,证明马某与甲公司正处于股权纠纷诉讼中。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的薪酬待遇由董事会决定,现马某的通知书原件在孙某处且孙某无法证实甲公司有意隐瞒其调薪的董事会决议,加之马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股权争议的事实,故本院对马某出具的通知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其次,甲公司与孙某分别持有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版本中的劳动报酬条款存在更改的矛盾之处,经司法鉴定,孙某所持协议版本的更改内容存在非一次性书写的情形,加之孙某在长达2年的时间内对甲公司所谓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未提出任何异议,经法庭询问其也未进行任何合理解释或说明。综上,孙某按照月薪18500元主张工资差额及被动辞职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法律师认为:董监高人员可以利用其接触管理公章的便利,制造或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资料。案例中孙某是管理甲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总经理,其接触公章的事实应属常态。因此,对其提供的加盖公章的,且对其有利的证据资料,在证据效力的认定上应采取谨慎态度。法院虽未对此进行论证,但孙某接触公章事实也足以影响对其不利的心证认定。另外,用人单位董监高人员的薪酬管理与普通员工的管理存在较大差异,其最直接的体现即在于不同法律法规的同步适用。劳动法律师在此提示:因公司“董监高”引起的纠纷呈多元化发展之势,故用人单位应当引起应有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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