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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违约金如何索赔
更新时间:2017-10-05

【案情】

程某为甲公司员工,双方签署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程某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业从事工作。如程某违反上述约定,则应向甲公司赔偿损失。201458日,程某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即入职乙公司从事同类工作。乙公司与甲公司为同一软件开发领域的竞争对手。201412月,甲公司发现程某的就业行为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程某返还20148月至201412月四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40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甲公司诉至法院。程某辩称:因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甲公司主张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程某未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的情形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虽然未约定违约金,但甲公司按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补偿。现因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导致甲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实际目的落空,故此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甲公司的实际损失,而损失不以约定为前提。遂判决程某返还甲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4000元。

【评析】

竞业限制索赔问题可以适当参照民商领域的合同法原理处理。案例中,虽然没有违约金条款,但甲公司的实际损失客观存在,程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天津劳动争议律师在此提示:案例中的情形是离职后及入职。如果离职一段时间后入职,则未就职期间一般推定为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由此用人单位便无权就劳动者未就职期间的损失主张赔偿。此种情形下,如果未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则用人单位在索赔上将存在困难。因此,条款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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