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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补助冲抵加班费的方法是否可行
更新时间:2017-10-05

【案情】

刘某为甲公司实验室化验员。其工资机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20152月,刘某以甲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自入职至仲裁之日止的公休日加班费54900元。甲公司认可其存在公休日加班的情形,但认为其绩效工资中有加班补助的项目,该部分工资即为劳动者的公休日加班费,故不同意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对绩效工资中含加班补助及数额均无异议,但其认为加班补助与加班工资并非同一概念,故应由甲公司补发加班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刘某的加班费已经由甲公司通过加班补助的方式进行体现,其对数额也予以认可,故刘某再次主张加班费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及其当庭对加班补助的计算方法的说明,加班补助部分均是按照考勤记录的公休日出勤天数统计计算,故可以认定加班补助就是对刘某公休日加班支付的加班费。据此,驳回刘某的加班费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加班补助或补贴津贴等以加班为名的工资项目是否可以冲抵加班费。另外,本案的事实重点,法院已经查明,即加班补助的具体计算方法。天津劳动争议律师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而支付的工资项目。其与劳动者超出劳动时间的加班费并不属于同一性质,故二者在法律定义上不能抵消。但用工实务中,二者混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裁审机构一般不会局限于的工资项目的具体名称,而以实际的计算方法作为认定该类工资项目性质的标注。案例中法院的处理方式即为典范。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每月的加班补助数额固定,或无法就计算或支付依据进行有效举证或合理说明,则仍存在支付加班费或补发差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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