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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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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式按月计发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7-10-05

【案情】

王某20135月入职甲公司任营销部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基本月薪为15000元。20155月,劳动合同期满后甲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同意不再续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但甲公司则称其经济补偿金已经按月分摊至工资中,故不同意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庭审中,甲公司提供每月均由王某签订的工资表,其中每月工资结构中均有一项分段补偿金,该费用每月数额相同,均为125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将离职经济补偿金按月分摊至每月工资中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故其应支付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遣散费用,其与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虽然王某在工资台账中对经济补偿金的工资项目予以认可,但不能免除甲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的法定义务。故甲公司仍应向王某支付终止补偿。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等价回报,其不应包括其他非工资项目。正如法院论证,经济补偿金与劳动报酬分属不同法律性质,故将经济补偿金按月分摊的做法毫无借鉴意义。案例中是期满终止,如劳动者辞职或用人单位辞退,则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是否返还?如企业违法辞退,则是否需补足赔偿金差额?此类问题均随劳动关系的履行变化而调整,因此,案例中甲公司的应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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