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中,死者汪某为信阳某劳务公司的工地安全员。2017年9月4号下午,死者未经请假就离开工地,14点39分在祥龙酒店开房,18点20分左右晕倒在西亚后门,被路人发现后报警,18点30分被送到中心医院进行抢救。9月9日早上8点2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突发性的脑干出血。为此,死者家属却要求80余万的赔偿。
争议焦点:
死者是否属于工亡。
调解结果:
律师经过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本案不属于工伤,但是公司愿意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与诚信的精神,与对方达成了补偿办法,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与好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